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陳雲惠
律師(即被
上訴人芝程科技有限公司、林
婉如及徐韶君之共同訴訟
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同上)
上列
聲請人因被
上訴人芝程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訴人沃肯科技有
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
台上字第二二八九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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