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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陳雲惠律師(即被上訴人芝程科技有限公司、林             婉如及徐韶君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芝程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訴人沃肯科技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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