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元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劉正資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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