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福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陳德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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