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即環宇通商大樓管
理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張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台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強制遷離等(強制遷離)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
九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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