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三八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黃鴻圖
訴 訟代理 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上 訴 人 王寶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陳曉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民
營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
提供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其上記載之材質、管材規格、替代管
材、客戶代號、成品規格、模具編號、模具尺寸及擴束模等數據
資訊,或為委託代工客戶所應提供,或為內部管理辨識編號,或
為涉及管材加工二次成形業者依其經驗所輕易得知,均不具秘密
性,
而非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所稱之營業秘密等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