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建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喜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 上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契約雖無民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無效之情形,惟經上訴人公司內部 依分層負責精神,由上訴人授權之有權決行之人所核發,對上訴 人發生效力之系爭函文,既已變更契約,同意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二日始起算被上訴人辦理系爭契約所附標售說明書(下稱 系爭說明書)第12-1-1條、第12-1-2條約定事項之期限,並同意 以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被上訴人完成環保署EMS系統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定稿為完成日,則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算履約之 十七日(扣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末日為同年九月十五日, 且上開同意變更契約並無系爭說明書第14-15 條約定之適用。乃 被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 後,即填報環保署EMS系統,期間因環保局要求確認、修改, 至同年九月十五日獲環保署EMS系統填報基線許可資料確認完 成並定稿,自無上訴人所指逾期十五日完成之情形。是以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三百萬元本息,不能准許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適用法規不當,而 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九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