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喬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被 上訴 人 真光宏遠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子盟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 度民專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及因參加所生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真光宏遠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被上訴人劉子盟)前投標取得訴外人台北大眾捷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捷運公司)之緊急發電機排煙淨化器重置 工程後,其依工程規範關於施工及材料說明部分第二條施工規定 中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及第三條設備 及材料規範中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 項、第(八)項、第(九)項暨附圖六等,所為工程技術(履約 )內容及相關產品(下合稱系爭產品),雖落入上訴人新型第二 二二四九八號「排煙淨化改良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一)請 求項一之均等範圍,然依第一審之被證二至被證八,足證系爭專 利一請求項一不具新穎性;且組合舉發證據二、四,亦足證其不 具進步性,故該專利一請求項一因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有應撤 銷之原因,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至上訴人新型第 M四三三四六一號「智慧型多功能排煙淨化裝置」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二),系爭產品則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一之「文義」 或「均等」範圍,無侵害上訴人該專利二可言。從而,上訴人依 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賠償)新台幣一 百六十萬元本息,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 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G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