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上訴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被 上訴 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上訴 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
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關於塗銷登記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為原告,因受敗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關於其請求塗銷登記部分,經原審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
之瑕疵,將第一審此部分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於上訴人即無不利益可言。
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第三
審上訴,自
難謂為合法。至原判決說明之理由,縱
非上訴人所信
服,亦不得據以聲明上訴,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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