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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上訴 人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上訴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被 上訴 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上訴 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 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關於塗銷登記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為原告,因受敗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關於其請求塗銷登記部分,經原審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 之瑕疵,將第一審此部分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於上訴人即無不利益可言。上訴人竟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第三 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至原判決說明之理由,縱上訴人所信 服,亦不得據以聲明上訴,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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