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再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再 審原 告 恩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再 審被 告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銀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由張準變更為鍾銀鄉,茲據鍾銀鄉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再審原告主張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規定之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伊之反訴,係基於契約 解除後之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請求,原確定判決既認第二審法院 就伊抗辯本件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再審被告不得請求價金乙情, 恝置未論,因而就再審被告之本訴請求發回第二審法院,則再審 被告是否完成付款條件,自影響伊之反訴請求。原確定判決就伊 反訴請求再審被告返還價金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及賠償 損害(修改信用狀、進口鋼材及出口樣品費用)九十四萬四千八 百三十一元部分,未一併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自有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主要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 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 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 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 歧異等情形在內。同條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 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 。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係以:兩造原約定之製造完成日期 ,雖因再審原告變更設計而改變,惟再審被告已製造完成系爭機 器,且未遲延完成。再審原告並未於一週前預為通知,致再審被 告未及組裝完備,而無法供訴外人Trimetals 公司於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二十六日進行廠驗,並無可歸責之事由。系爭機器經鑑定 結果,並無再審原告所指述之瑕疵存在,訴外人Trimetals 公司 向再審原告取消訂單,不可歸責於再審被告。再審原告以給付不 能為由,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兩造間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並不合法,其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反訴請求再審被告返還所受領之一 百二十萬元價金及賠償其修改信用狀等損失,合計共一百九十九 萬四千八百三十一元本息部分,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就該 反訴部分所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本院原確定判 決認第二審判決於法尚無違誤,駁回再審原告就該部分之第三審 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 形。又系爭契約之付款條件是否已成就?再審被告得否依系爭契 約請求再審原告給付價金?與再審原告得否解除系爭契約,請求 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失,分屬二不同法律關係,二者間亦無主從、 依附或牽連關係。本院上開判決就再審被告之本訴部分,以第二 審法院並未調查審認系爭契約之付款條件是否已成就、再審被告 得否請求價金為由,廢棄第二審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就第一審 命其給付二百八十八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發回第二審法院,惟 就再審原告反訴請求再審被告給付部分,則依第二審法院所為事 實認定之職權行使,駁回再審原告之第三審上訴,於法並無不合 。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 顯有矛盾,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