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五號
再
抗告 人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廖小惠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久弘
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德沃國際有限公司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商抗
字第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
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
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自明。是
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
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
其再抗告自
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
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
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本件再抗告人對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
定再為抗告,無
非以:
相對人未就再抗告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移往遠方或逃匿等假扣押原因為釋明
,原裁定卻逕認相對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於法有違
云云
,為其論據。
惟查再抗告人所陳
上開理由,係屬認定事實當否之
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然錯誤無渉。至於本院十九年抗字第二
三二號判例,係就假扣押之原因,為
例示之闡述,非謂僅以該判
例所指情形為限。原法院未援引該判例,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可言。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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