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二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黃詩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六號),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詩芳為
上訴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
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變更為黃詩芳,其
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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