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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二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詩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詩芳為上訴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 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變更為黃詩芳,其 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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