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日本,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日本Asian Suppli
es Corporation)
法定
代理人 王夢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
台上
字第六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
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
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難認為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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