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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日本,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日本Asian Suppli       e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王夢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 字第六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 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 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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