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即被
上訴人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來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請求
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一○
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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