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三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四
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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