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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 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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