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Dr. Erich Freund(傅艾希)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陳姵霓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上訴人FoxxTel Inc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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