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楊鈊如
吳尚彥
蔡發仁
洪秀賢
楊永隆
王潤身
王潤國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契約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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