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精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慧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惠泰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一○二年度
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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