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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許得慶       許得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 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八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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