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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許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可愛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 七五號),聲請核定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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