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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心動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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