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昇平
聲 請 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 請 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 請 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 請 人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晋楷
葉一麟
李銘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請
求著作權
報酬爭議事件(本院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