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
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