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八四四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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