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聲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