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張 宏 川
劉 瑞 達
朱 秀 氣
張許采蘋
洪 鳳 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文 聞
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高 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
○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
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
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上訴人為訴外
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公司)所屬台鳳高爾夫球場(下
稱台鳳球場)之會員,台鳳公司將該球場經營權讓與富茂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茂公司),遭富茂公司之
債權銀行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由訴外人隆維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取得,
嗣
因該公司辦理法人分割,將球場經營權移轉予被上訴人所有,並
變更為山湖觀高爾夫球場(下稱山湖觀球場),惟法院於拍賣時
,已將該因經營權讓與關係所約定之管理使用權裁定除去而後拍
賣,亦無
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餘地,且教育
部體育委員會關於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高爾夫球場轉讓之解釋,
並非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規範之依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繼
受上訴人與台鳳公司間之高爾夫球會員契約關係,先位請求:確
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經營之山湖觀球場會員會籍權利存在;
備位請求:㈠確認上訴人得依原台鳳球場之收費標準使用被上訴
人所有經營之山湖觀球場之場地、設施及服務;㈡確認上訴人上
開權利得自由轉讓及
繼承,均不應准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調查證據之方法
,法院原可衡情取捨,原審以行政機關函示不足資為私法上之
法
律關係之判斷,而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再函詢教育部體育委員會,
難謂違背法令,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