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上訴 人 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中鴻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四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建上 更㈢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 承攬被上訴人之系爭工程,於停工後,共同與訴外人美群建設開 發有限公司(下稱美群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被上訴人應 給付系爭工程第二期工程款,但尚難據此協議認被上訴人尚應給 付其餘承攬工程款。且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第一期工程款新台 幣(下同)一千二百八十萬元,亦依系爭協議將同額之第二期工 程款中之三百四十萬元給付美群公司,所餘九百四十萬元經另案 判令被上訴人給付美群公司。上訴人所舉證人、工程預計進度表 、工程結案說明、估算說明書等均不足為其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其餘工程款之證明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