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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信憲律師 被 上訴 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 五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八一八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 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被上訴人因台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於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終止該處與上訴人間之系爭物管行政契約 ,而無法依其與上訴人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簽訂之「專櫃經營合 約書」約定,於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租期屆滿前保持合於租賃物 之使用、收益狀態,因認被上訴人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免 除給付租金之義務,上訴人收受其溢付之租金屬不當得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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