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李祥庫
訴 訟代理 人 郭俐瑩
律師
被
上訴 人 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卿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
○四年度上字第二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何詐欺、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行為情事
,而被上訴人受領價金新台幣二百四十三萬二千四百元,係本於
系爭合約,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其先位聲明,依
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祥藝公司)給付上開金額本息
;及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陳國卿就上開金額連帶負給付責任,均屬無據。依證人即建國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黃裕欽證述,上訴人廠區有部分在高速公
路兩側五十公尺禁建限建範圍以外,仍可合法設置廣告
等情,上
訴人並不爭執。系爭合約並無其所主張法律上給付不能情事,其
備位聲明,主張系爭合約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給付
不能情事,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後段規定,請求吉祥藝公司給
付上開金額,
亦屬無據等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解釋契約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
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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