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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梁堯清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訴訟代理人 張文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五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字第七 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 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 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查系爭獎金條款之文義,未排除授權其他電視台播出之情形; 且系爭合約其他條文,亦未約定僅於上訴人自有之電視台頻道播 出系爭節目;參以該合約第【2】三 約定,可知系爭節目在非上 訴人自有之電視台頻道播出,自始即為系爭合約所預定;再依證 人劉紀綱、謝欣恬之證述,無從認系爭獎金條款僅限於在上訴人 之電視台播出始有適用。該獎金條款所定收視率標準僅指首播, 不及於後續播出,不生不論播出之次數均得要求之問題;反之, 上訴人依約得任意決定或調整播出頻道,如僅限在其電視台頻道 首播始得適用,無異得片面決定或規避該獎金條款之適用,難認 合理。依系爭節目在上訴人授權之台視頻道首播收視率,按系爭 合約獎金標準計算,訴外人風賦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 賦公司)所得獎金為新台幣四百十萬元,被上訴人既為該公司之 執行債權人,其請求確認風賦公司對上訴人有上開數額本息之獎 金債權存在,自屬有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違反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所陳系爭契 約有關收視率獎金係以MOD平台收視率之標準制定一節上 訴第三審後始提出新抗辯方法,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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