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梁堯清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訴訟代理人 張文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五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字第七
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
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
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查
系爭獎金條款之文義,未排除授權其他電視台播出之情形;
且系爭合約其他條文,亦未約定僅於上訴人自有之電視台頻道播
出系爭節目;參以該合約第【2】三 約定,可知系爭節目在非上
訴人自有之電視台頻道播出,自始即為系爭合約所預定;再依證
人劉紀綱、謝欣恬之證述,無從認系爭獎金條款僅限於在上訴人
之電視台播出始有適用。該獎金條款所定收視率標準僅指首播,
不及於後續播出,不生不論播出之次數均得要求之問題;反之,
上訴人依約得任意決定或調整播出頻道,如僅限在其電視台頻道
首播始得適用,無異得片面決定或規避該獎金條款之適用,難認
合理。依系爭節目在上訴人授權之台視頻道首播收視率,按系爭
合約獎金標準計算,訴外人風賦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
賦公司)所得獎金為新台幣四百十萬元,被上訴人既為該公司之
執行
債權人,其請求確認風賦公司對上訴人有上開數額本息之獎
金債權存在,自屬有據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違反
經驗法則,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所陳系爭契
約有關收視率獎金係以MOD平台收視率之標準制定
一節,
乃上
訴第三審後始提出新
抗辯方法,非本院所得審酌,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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