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 訴 人 陳宗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勞上字 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 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上訴人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日籍 主管公務車之專屬駕駛,至一○三年九月九日退休離職,其每日 工作時間為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五分,超過該工作時 間部分均經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且兩造均不爭執就上開工作內 容訂有書面契約,認上訴人係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間歇性 工作者」之範疇。而上訴人於任職期間,僅偶爾往來機場接送日 籍主管之客戶、購買便當、送往飯店投宿,並非固定、頻繁為之 ,而點檢其他公務車、整理花圃亦無硬性規定,實難認被上訴人 單方變更兩造約定之工作內容。又被上訴人每月給付上訴人包含 四小時延時工作之經常性給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一 百六十元,顯未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及以該基本工資 為基準加計之延時工資總額,足見兩造約定之工時及工資,於上 訴人權益之保障尚無妨礙,至被上訴人固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 備,惟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二六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仍不能逕認為 無效,而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 法目的予以調整。再參諸被上訴人就主管座車之駕駛敘薪時,已 考量該工作性質特殊,且駕車與待命之總時間長達十二小時又五 分,給予較一般員工優渥之薪資,而此亦為上訴人所明知,並 於任職期間均無異議,且據以受領薪資及申請加班費,自應受拘 束而不得請求以每日四小時延長工時計算之加班費差額。從而,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前五年延長工時加班費,及 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再以該平均工資計算 退休金之差額合計為二百二十一萬一千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