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 上 訴 人 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杉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上訴 人 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光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光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 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上訴人與 系爭重劃案之地主簽訂自辦重劃土地開發合作契約,負責重劃案 所有計劃、業務及執行。其與被上訴人於民國一○○年三月九日 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出售系爭重劃案暫編地號PM012 抵費地(下 稱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依約給付簽約金新台幣(下 同)四千四百萬元。該契約第十條第五款約定:自簽約日起一年 內完成產權登記,交地完成。如因上訴人原因確定無法如期完工 交地,於被上訴人通知起七日內,上訴人應將已收價款乙次全數 加計銀行利息返還被上訴人,並賠償一倍簽約金為賠償金等語。 係解除契約之特別約定,於條件成就後即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上訴 人返還已收之價款。系爭重劃案因未經核准成立重劃會及核定工 程預算書,即於重劃區土地施作工程,違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 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依同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以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解散系爭重劃之籌備會,足 見係因上訴人執行重劃違反規定,致無法進入核准成立重劃會之 階段,為可歸責於上訴人。其未於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產權登記 並交付系爭土地,被上訴人乃以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函通知上訴 人於七日內返還上開簽約金,逾期即以該函解除契約,並於一○ 一年三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應依上開約定,返還被上訴人已付 之簽約金,被上訴人就其中四百萬元先為請求,應予准許。並說 明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逐一論述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