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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 本院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暨理由欄第一行所載 「上訴人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訴人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