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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訴 人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 五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三年度 重上更㈠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 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明知被 上訴人並非訴外人玫瑰園中國控股公司( Rose House China Holdings Co.,Ltd.,下稱玫瑰園中控公司)之股東,並無出資 之義務,其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玫瑰園中控公司之出資額新台 幣(下同)二千萬元之權利,明知仍以保全該請求為由,故意 聲請假扣押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茶葉,致系爭茶葉於假扣押執行 撤銷時,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再為使用及銷售,自侵害被上訴人 之權利;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為二百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元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 、違法,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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