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 訴 人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侯信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四年十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再審判決(一○三年度再 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原確定判決認定系爭租賃契約非 通謀虛偽意思所簽訂、不能證明該租賃契約已經合意延展等情, 屬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問題,縱有失當,亦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至上訴人依同條項 第十三款規定提出之再審證據,或未舉證證明其不知,現始知之 ,或雖知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或在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 結前尚不存在;或經斟酌仍不能使上訴人受較有利益之裁判。是 上訴人所提再審之訴,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 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反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提起 第三審上訴後,提出另案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二十二日準 備程序筆錄影本二件,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八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