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六六八號
上 訴 人 群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全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上訴 人 盈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
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
上訴〔就
反訴部分,原請求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四萬五千三
百五十六元,減縮為四百三十萬三千五百五十二元〕,雖以該部
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
定:(一)
兩造所訂定之
系爭工程合約第八條約定:「(A)施
工計畫書應包括:施工進度表(如附件,乙方【即上訴人】同意
施工進度表所列各項期限,係屬本工程重要事項,乙方應遵期履
行,乙方如有逾期即屬顯不能達本合約目的,則每逾期一日以總
價千分之五計算遲延損害賠償與甲方【即被上訴人】外,甲方亦
得催告
解除契約。)」依系爭施工進度表所載,A棟施工圖第三
階段完成之期限約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施工圖確認則為
同年一月二十日,而鋁擠型抽料期限為同年一月十八日;B棟施
工圖第三階段完成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施工圖確認則為同年
一月三十日,而鋁擠型抽料期限則與施工圖第三階段完成同日等
節,有系爭施工進度表
可按。上訴人固
抗辯施工圖繪製遲延會影
響鋁擠型抽料進度,且被上訴人並未催告,應不得解除契約
云云
。惟依證人即第一審共同
被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張○○
證稱:(鋁擠型)抽料不需上訴人給予施工圖,上訴人只要確定
使用模具及所需要數量,即可抽料等語。中華民國帷幕牆技術發
展協會鑑定報告,雖認玻璃帷幕牆施工圖與鋁型加工抽料兩者息
息相關。惟該會人員陳○○證稱:加工圖如果沒有畫出來,不可
以抽料,因不知道所需長度。但也可以抽料後再裁切,惟耗損會
增加。本件施工進度表,於設計施工圖開始時,已開始作模具加
工及抽料是有可能的;為了趕工,契約雙方當事人可能會這樣約
定等語。
衡酌該會於鑑定時未考量本件有趕工因素,而以一般正
常工程情況表示意見,此部分鑑定意見尚難採取。被上訴人於九
十六年二月一日以上訴人未依系爭施工進度表完成鋁擠型抽料,
催告上訴人於收受
存證信函後五日內完成抽料。上訴人於同年月
二日收受該存證信函,有存證信函、回執
可稽,是被上訴人確已
催告上訴人履約。依證人紀○○、涂○○、張○○等人證述情節
,上訴人係於兩造場驗即同年二月五日時才開始擠壓型材,且至
同年二月間亦未完成抽料,顯未能於被上訴人催告之期限即同年
月七日完成鋁擠型抽料。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合約第八條解除契
約,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受領訂金三百九十二萬四千九百九十一
元本息,
於法有據。(二)系爭工程合約第十二條前段約定:「
乙方如違約而被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工及負責遣散工
人,並將到場材料等,交由甲方使用。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
承辦,應
俟工程完工,再行結算。」準此,上訴人應待兩造結算
後,方得依結算結果,請求被上訴人支付已施作部分之工程支出
。兩造
迄未就系爭工程為結算,為上訴人所不爭。上訴人反訴主
張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工程合約不合法,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
四百三十四萬五千三百五十六元之損害,或給付已施工部分之支
出為無理由等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
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
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