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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丁○○(原名丁△△)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被 上訴 人 甲○○       乙○○(原名乙△△)       丙○○(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三 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認定:訴外人戊○○所駕系爭B 車於系爭地點行進中倒 地,確係因遭被上訴人甲○○所騎乘系爭A 車撞擊所致,而上訴 人乘坐由戊○○所駕B 車倒地後受傷,與甲○○機車撞擊間,有 因果關係。甲○○所為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 被上訴人丙○○、乙○○分別為甲○○(肇事時為未成年人)之 父母,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上訴人因系爭車禍事故受傷 ,經診斷治療後判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 從事輕便工作。參酌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 認上訴人因系爭車禍受傷致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為20%。審酌上 訴人於車禍發生時為未成年人、國中畢業、兩造財產狀況及其所 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其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新台幣八十萬元 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無據。系爭肇事地點係鋪設柏油 施工路段,道路施工涵蓋範圍包含雙向車道,且於○○區○道路 路口均有施工單位設置之圍籬禁止車輛進入,戊○○騎乘系爭 B 車搭載上訴人疏未注意及此,任意進入施工中之系爭產業道路, 致遭系爭A 車於不慎滑倒後由後方撞及而生本件車禍,戊○○之 行為對於上訴人損害之造成,亦係共同原因之一,自屬與有過失 。斟酌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過程、原因及上開一切情狀,考量甲 ○○與戊○○之過失情節,戊○○就系爭車禍事故應負10%之過 失責任。戊○○為上訴人之使用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與有 過失,被上訴人抗辯應減輕其賠償金額,於法有據等事實及取捨 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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