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丁○○(原名丁△△)
訴訟
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被
上訴 人 甲○○
乙○○(原名乙△△)
丙○○(原名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三
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認定:訴外人戊○○所駕
系爭B 車於系爭地點行進中倒
地,確係因遭被上訴人甲○○所騎乘系爭A 車撞擊所致,而上訴
人乘坐由戊○○所駕B 車倒地後受傷,與甲○○機車撞擊間,有
因果關係。甲○○所為構成
侵權行為,應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
被上訴人丙○○、乙○○分別為甲○○(肇事時為未成年人)之
父母,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上訴人因系爭車禍事故受傷
,經診斷治療後判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
從事輕便工作。
參酌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
認上訴人因系爭車禍受傷致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為20%。審酌上
訴人於車禍發生時為未成年人、國中畢業、
兩造財產狀況及其所
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其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新台幣八十萬元
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無據。系爭肇事地點係鋪設柏油
施工路段,道路施工涵蓋範圍包含雙向車道,且於○○區○道路
路口均有施工單位設置之圍籬禁止車輛進入,戊○○騎乘系爭 B
車搭載上訴人疏未注意及此,任意進入施工中之系爭產業道路,
致遭系爭A 車於不慎滑倒後由後方撞及而生本件車禍,戊○○之
行為對於上訴人損害之造成,亦係共同原因之一,自屬
與有過失
。斟酌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過程、原因及上開一切情狀,考量甲
○○與戊○○之過失情節,戊○○就系爭車禍事故應負10%之過
失責任。戊○○為上訴人之使用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與有
過失,被上訴人
抗辯應減輕其賠償金額,
於法有據等事實及取捨
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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