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三號 抗 告 人 黃恆俊       莊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 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 二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七一九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 一項規定自明。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 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 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金字第 三號判決,對之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原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名下不動產及九十八年間之存款 、租賃債權與有價證券,雖均遭假扣押查封在案,惟抗告人黃恆 俊尚對於訴外人亞洲重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地還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其價值合計達新台幣(下同)二千三 百萬元;莊寶玉對於訴外人歐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亞洲重氫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地還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 其價值合共達六百萬元。參以抗告人曾任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乙情觀之,難認其等係無技能或信用以籌措款項支出訴 訟費用之人,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 旨雖謂:伊等現實上已無能力賺錢,無信用可借款云云;惟抗告 人黃恆俊、莊寶玉原係上市公司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董事,其名下復有如上之投資財產,原法院因認其並非缺乏經 濟信用,無法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尚非無據。抗告人執以指摘原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七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