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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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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再抗告人 張維恭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億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 四年度抗字第二一四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委任律師林信和已解除委任),雖經本院 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並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 當期間,迄未據再抗告人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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