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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 告 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抗 告 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 列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抗 告 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TAICERA ENTERPRISE CO ., 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 ○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 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 查原法院上開裁定,其當事人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 A ENTERPRISE CO., LTD 等,抗告人並非該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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