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 告 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介正
抗 告 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 列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抗 告 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TAICERA ENTERPRISE CO
., 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
○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
之方法,若
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
查原法院
上開裁定,其當事人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
A ENTERPRISE CO., LTD 等,抗告人並非該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乃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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