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
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九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
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
一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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