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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即明。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 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 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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