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訴訟
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提起
上訴,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
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
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及法扶會專用
委任狀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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