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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上 訴 人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鴻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上 訴 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緯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劉志鵬律師       潘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 六○六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筱貞為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 五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龍華,於第 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一○五年九月五日變更為張筱貞,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可稽,張筱貞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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