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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 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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