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億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
聲請人即被
上訴人因與
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五
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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