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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即再審被告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 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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