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青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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