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徐曉琦
訴訟
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成大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
審判決(一○五年度勞上字第二號),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甚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成大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上開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
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
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
戶籍謄本、一○四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
可稽。依上說明,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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