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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徐曉琦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成大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 審判決(一○五年度勞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成大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 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 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戶籍謄本、一○四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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