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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威豐儀錶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 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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