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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七號 聲 請 人 汪成華 代 理 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汪時渭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家抗字第 六四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原法 院維持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以其無資 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而本案業經准予法律扶助,其範 圍包含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有法扶會台北分會覆議審查表、法 扶會專用委任狀附卷足稽。聲請人之再抗告,尚非顯無理由,依 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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