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莉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馬文華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九三七號、一○五年度台上
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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