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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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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聲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聲請人因與任祥輝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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